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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

作者:未知  来源:未知   发布时间:2014-11-06  浏览次数:

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

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,推进学院议事决策的科学化、民主化、规范化,促进依法办学,依法治院,确保学院工作科学高效运作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一章 会议性质

第一条 学院党政领导联席会议是在校党政领导下,根据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学校的要求,结合学院的实际,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学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。

第二条 学院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由学院领导班子和党总支委员参加,同时可根据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专业负责人、支部委员、群团组织等其他人员列席会议。

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由院长主持,也可根据需要由党总支书记主持。总支委员、学院秘书出席会议时,分别作好会议记录,并及时整理归档。

第二章 议事范围

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

(一)研究与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学校党委、行政有关决定、政策、会议精神等问题。

(二)研究制定本学院办学思路、发展规划、专业设置和重要改革措施。

(三)研究制定本学院专业建设、机构设置、科研及地方服务、年度工作计划、年度工作总结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问题。

(四)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和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问题。

(五)讨论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、大额经费收支、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、经费使用方案和收入分配方案。

(六)讨论研究学院人员的聘任、调配、考核、奖惩、职称评聘和有关干部任免等问题。

(七)听取本学院在党建、思想政治工作、德育、学生、工会和共青团等方面的工作情况通报,并就有关重要问题进行研究。

(八)交流、通报各领导分管的工作情况。

(九)研究其它涉及教职工、学生切身利益和其它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的重要问题。

第三章 议事程序

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联席会议根据需要研究的问题确定召开日期,每学期要召开专门分析研究教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、困难和问题的会议,讨论研究解决的意见和措施。

第五条 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,贯彻群众路线,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。会前召集人应将提交讨论的问题通知与会同志,并相互交换意见。党政联席会议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。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,应逐一表决,且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。联席会议通过的所有决议,应按其内容分别由院长或党总支书记负责组织实施落实。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,应当认真考虑。如对重要问题发生分歧时,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,应当暂缓做出决定,进一步调查研究,交换意见,下次再决定。在特殊情况下,也可将分歧意见向学校党政领导汇报,请求裁决。对经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,每个领导成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,任何人无权改变,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,经党政负责人同意后上会复议。

第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要有详细的记录,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。记录员要妥善保管记录本,做好保密、存档的工作,未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,任何人不得借阅记录本。会议记录、纪要由院长、总支书记共同签字确认和签发。

第四章 议事纪律

第七条 学院领导班子和总支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政联席会决议,对会议决议如有不同意见,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,可以保留声明,并且向上级党组织提出,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会议决议相反的意见。

第八条 与会人员要遵守会议纪律,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,应注意保密。会议议题涉及到与会者时,有关人员应予回避。

第九条 学院党政领导成员之间应经常沟通情况,交换意见,要互相尊重,互相支持,互相谅解,团结合作,坚决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,积极主动、独立负责地做好主抓的工作,自觉维护领导集体的权威性。

第五章 决议执行

第十条 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,及时抓落实,在相关人员职责范围内完成。

第十一条 凡决定的事项在贯彻实施中遇到新的问题,并确实对贯彻实施带来难度或因情况有重大出入而难以贯彻实施的,应及时提出复议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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